发布时间:2025-02-22 10:32:17    次浏览
身边的事儿2010年7月21日夜,整日不务正业的马某伙同其他三人在项城市贾岭镇蒋庙村张某的养猪场,“挖洞”盗走生猪仔10头,经评估价值为5000元。2010年8月7日夜,马某等四人在平舆县高杨店乡四门代王某的养猪场,“挖洞”盗成品猪9头,经评估价值为12573元,但盗窃时被人发现未成功盗走。2010年9月1日夜,四人在平舆县庙湾镇余楼村李某的养殖场,“挖洞”盗走种猪14头,经评估价值为19558元。马某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盗窃生猪,盗窃价值约37000元。四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等四人犯盗窃罪。结果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马某本人是投案自首,且其在高杨店乡王某养猪场的盗窃行为系未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宣告时,马某悔不当初。